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86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捷福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9层2-3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34号办公大楼5楼502-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捷福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在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前,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人民陪审员 虼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