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489号之一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董事长。

被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王 燕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石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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