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55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253。
法定代表人:崔胤。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玉环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