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
法定代表人:夏尔·伯纳德·约瑟夫·马里(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市辖区。故一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陶 冶
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