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
委托代理人方诗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
法定代表人夏尔·伯纳德·约瑟夫·马里(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秋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