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的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资金财务管理。采用采购卡采购物资的货款支付,按原办法不变。第三条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预算内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切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第四条采购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深圳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是采购人。第五条政府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人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第二章资金支付第六条采购资金属预算内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向供应人直接支付。凡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凭深圳市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收款通知书(指拼盘采购由单位负担部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第七条按《条例》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单位凭深圳市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深圳市政府采购特例批复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第八条采购资金全部由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支付的,由资金的管理部门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等有关资料向供应人支付价款。第九条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或事业收入共同分担而进行的物资、服务采购,统称为拼盘采购。凡经财政部门核准应由单位负担部分,在开标前10日,采购单位必须将应负担的款项划入政府采购专户一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帐户。招标采购完毕后,由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资料,代采购单位全额支付其应负担部分;中标价减去单位负担部分的差额,由财政部门从预算资金中直接拨付给供应人。第十条当采购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由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拨付的预算资金数额,开具《深圳市政府采购收支转帐通知书》,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按代支付的资金数额,开具《深圳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给采购单位,据此入帐。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一条财务核算办法。一、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划入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帐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一)、行政公检法司机关会计记:借:暂付款——政府物料供应中心——X费用(设备购置、修缮、业务费,下同)贷:银行存款(二)、事业单位(合其他社会组织,下同)会计记:借:其他应收款——政府物料供应中心——X费用贷:银行存款(三)、政府物料供应中心会计记: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政府采购款-X单位-X费用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向供应人支付采购款项时,作如下帐务处理:(一)、财政业务部门会计记:借:一般预算支出-X类-X款-X采购单位-X费-X供应人-政府采购款贷:国库存款(二)、政府物料供应中心记:借:其他应付款-X单位-X费-X供应人-政府采购款贷:银行存款三、使用单位根据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开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收支转帐通知书》、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开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及有关原始资料及时作如下帐务处理:(一)、凡由财政预算负担部分(包括拼盘采购由财政负担拨付部分),各单位按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开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收支转帐通知书》按如下记帐:1、行政公检法司单位记:借:经费支出-X费贷:拨入经费-X费一政府采购资金2、事业单位记:借:事业支出-X费贷:财政补助收入-政府采购资金-X费(二)、按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开具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1、行政公检法司机关记:借:经费支出-X费贷:暂付款一政府物料供应中心——X费2、事业单位记:借:事业支出——X费贷:其他应收款一政府物料供应中心——X费(三)、全部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的,采购单位凭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款及有关资料,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四)、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借:固定资产——X设备(分类详细登记)贷:固定基金四、采购进口物品,如需用外汇资金支付的凡由预算资金安排部分,由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凭核准的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经批准的外汇额度等资料,将应配套的人民币划入采购单位帐上,由采购单位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手续,有关资金的支付、帐务处理按原办法办理。全部由预算外资金或事业收入支付的,按现行办法执行。五、行政事业单位按月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正常经费支出情况一并统计汇总,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经费支出报表。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二条凡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支付采购价款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财政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