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代表人:吉恩·保罗·巴斯(GianPaoloBassi),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上诉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达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冯兴星,上诉人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索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即判令海天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94万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一)软件价格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并不属于法院可以酌情认定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价格4万元/套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该认定亦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价格4万元/套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致酌定的赔偿数额过低。1.软件利润很高。2.涉案软件作为机械、电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专业工业软件,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基于基本的商业常理亦能推断涉案软件应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3.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原审法院认定的44台电脑中的涉案软件版本为SOLIDWORKSPremium2018(铂金版),原审法院参考海天公司提供的一份软件报价单,据此来酌定涉案软件单价为4万元,与事实不符。(三)原审判决中对涉案软件价格的认定以及对赔偿金额的酌定,非但没有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更没有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高额代价,达到遏制侵权者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震慑效果。

海天公司辩称:获利不能仅计算销售价格,还应该扣除成本,只能按照软件行业15%-20%的利润率计算。

海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达索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诉前保全时选取的技术专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海天公司同意,属于程序违法,在此情形下海天公司未允许专家查看电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构成证据妨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因此推定安装侵权软件数量与事实不符。(三)原审法院采用两种计算方式认定海天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推定错误,与事实不符。(四)原审法院并未就海天公司电脑中安装的软件与达索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进行源代码技术比对,直接进行推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标准为软件的价格,适用法律错误。

达索公司辩称:原审法院保全程序正当,认定海天公司构成证据妨碍正确,本案不需要进行源代码比对,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价格偏低。

达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达索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海天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84万元;3.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天公司原审辩称:(一)达索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SOLIDWORKS2018版本的著作权。(二)达索公司诉状中陈述海天公司所谓安装SOLIDWORKS2018的电脑数量44台仅是自行推测,无任何依据。海天公司并将SOLIDWORKS2018作为生产软件使用,并未构成证据妨碍。(三)海天公司使用的是中望设计软件,并购买了与之配套的思普生产管理软件。海天公司员工电脑中的SOLIDWORKS2018软件是员工自己学习研究安装的,并非公司行为。公司对安装软件的事情也不知情。(四)海天公司员工电脑中的SOLIDWORKS2018软件是否与达索公司主张的软件一致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应的源代码比对,不应该就依据简单的软件名称就得出海天公司的SolidWorks2018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五)达索公司主张的484万元经济损失也无任何依据。(六)达索公司主张维权开支10万元过高。综上,请求驳回达索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8年5月29日,达索公司将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名称:SOLIDWORKS2018,创建年份:2017年,发布日期:2017年9月25日,首次发布国家:美国,版权人:达索公司。达索公司提供了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的正版光盘,光盘署名的版权人为达索公司。达索公司申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正版光盘的安装运行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2020)沪卢证经字第2486号公证书。

2.应达索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作出(2020)鲁01证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到海天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海天公司阻挠随同原审法院工作人员的技术专家查看电脑,并且拆除电脑主机。经原审法院工作人员释明后,海天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取证工作。经原审法院现场清点,海天公司的办公室共有77台电脑,其中有33台电脑的主机被海天公司的工作人员拆除。就现场未被搬离的44台电脑,原审法院随机抽查了其中4台电脑,发现有1台电脑安装了涉案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经对比,该电脑安装的SOLIDWORKS2018软件运行界面与SOLIDWORKS2018软件正版光盘的安装运行界面相同)。

对海天公司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原审法院作出决定书,对海天公司罚款5万元。海天公司不服决定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海天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3.海天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业化集成设备生产、销售,建材机械、建筑机械、环保机械成套设备销售等。

达索公司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海天公司的网站及业务电话通话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2020年5月29日登录海天公司网站的过程进行录像并刻录光盘,对2020年5月29日拨打海天公司业务电话(号码为053××××6968、053××××9510)的通话过程进行录像并刻录光盘。对上述公证过程,公证处于2020年6月2日出具(2020)沪卢证经字第962号、第963号公证书。

第962号公证书记载了海天公司的网站内容,网站介绍海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20多年专业生产装配式建筑构件成套设备,具有成熟的设备研发、制造与服务经验;网站提出的生产工艺总监的任职条件之一是,能够熟练使用AutoCAD软件,同时根据企业需要熟练使用CAD和SOLIDWORKS等辅助设计软件;网站提出的专家级机械设计工程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熟悉CAD和SW软件。第963号公证书记载的电话录音文字材料显示,海天公司负责人事的人员称到其公司任职要会使用AutoCAD软件和SOLIDWORKS软件。

达索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金额10万元、公证费发票金额2000元。

原审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达索公司为证明海天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正版软件的价格,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达索公司出具的采购记录说明,说明称达索公司在中国通过授权经销商销售涉案软件,用户采购正版软件后经注册即可获得达索公司相应的使用许可;经核实确认海天公司并无正版涉案软件的合法授权许可。

证据2,上海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思普公司网站备案信息及官网截图,拟证明思普公司在官网中介绍,为海天公司的研发需求设计的研发流程中有SW三维及工程图。

证据3,达索公司为证明涉案正版软件的价格,提供了2018年10月19日,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群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软件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甲方购买SOLIDWORKSPremium2018计算机软件(包含一年维护服务)2套,单价11万元,总价22万元;乙方提供软件免费现场安装、调试服务,乙方在系统安装验收后,向甲方提供软件免费技术咨询及支持服务,一年内及时向甲方提供免费软件补丁及升级介质;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为期一年的软件版本免费升级服务。合同双方的货款已经结清,2018年11月23日,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证据4,(2019)沪卢证经字第896号公证书,拟证明SOLIDWORKSPremium(白金包)包含了SOLIDWORKSProfessional(专业包)的所有功能,且白金包的市场价值要高于专业包的市场价值;

证据5,SOLIDWORKS2020白金版软件销售合同,拟证明SOLIDWORKS2020白金版软件销售价格为12万元人民币/套,海天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的SOLIDWORKSPremium(白金版)计算机软件致使达索公司遭受损失巨大。

海天公司经质证认为,证据1系达索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系第三方网站自己宣传的内容,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合同销售软件的价格并非达索公司的受损价格,一套软件的销售涉及调试、培训、维护,整个软件的利润也就10%-20%,不能按照软件价格计算损失;证据4公证书反映的是SOLIDWORKS2019的内容,从内容可以看出该版本较之前版本功能有很大提升,该版本软件与涉案的SOLIDWORKS2018并不属于同一软件,海天公司会提交SOLIDWORKS2021市场报价为56000元的证据,可以看出SOLIDWORKS每年都会推出新的版本,且会增加新的功能,旧版本的价值就会下降,该证据恰恰证明SOLIDWORKS2018是落后几代的版本,其市场售价严重下滑;证据5真实性不能确定,且与本案无关,反映的是SOLIDWORKS2020的市场报价。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证据1虽系达索公司单方制作,但海天公司并未提供其购买正版软件的相反证据,对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仅为第三方网站宣传内容,且海天公司对涉及其内容部分不认可,对证据2不予采信。对证据3、证据4和证据5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原审法院在说理部分综合分析认定。

2.海天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海天公司于2019年4月3日购买思普公司软件产品的合同及发票、使用截图等,拟证明其有自行购买的正版软件来进行生产使用,没必要使用SOLIDWORKS2018软件。合同软件设计相关的单价为2万元,价款涉及软件实施、售后维护服务,故软件的利润不能直接按照软件单价来计算损失。

证据2,由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一张及保全的SolidWorks网站截图一份,拟证明SOLIDWORKS的版本已经更新到2021版本,SOLIDWORKS2018属于丧失市场价值的旧版本软件,达索公司按照2018年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损失没有依据。

证据3,从国家工信部官网打印的《2019年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发展报告》,拟证明中国软件行业的平均主营利润为11.3%,即使构成侵权,也应按软件销售价格乘以利润率来计算相应的损失,而不是单纯的依据销售价格。

证据4,北京亿达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截图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该公司SOLIDWORKS产品配置及报价单,拟证明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亿达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SOLIDWORKS产品的销售商,负责SOLIDWORKS中国区域增值服务,该公司2020年12月31日对SOLIDWORKSProfessional2021软件的市场报价为56000元。软件具有时效性,达索公司主张的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8的价格应该更低,故不应该按照其提交的所谓的经销商报价来计算软件的价格及损失。

达索公司经质证认为,仅认可涉案软件SOLIDWORKS2018为旧版本,其他证据均不涉及涉案软件,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对海天公司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在说理部分综合分析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达索公司已经提供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材料、合法出版的正版软件光盘,上述证据载明涉案软件的作者署名均为达索公司。在海天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达索公司为涉案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鉴于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受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查明的事实,原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海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达索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如侵权行为存在,海天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海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达索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和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权。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结果显示,在海天公司办公场所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有1台安装有涉案软件,且不能说明涉案软件的合法来源。海天公司虽辩称该部分软件系员工个人自行安装学习使用,并未用于公司业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海天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复制并使用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海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达索公司主张按照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即以海天公司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乘以达索公司的软件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首先,关于海天公司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海天公司妨害证据保全,擅自将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致使法院无法保全证据,故应当认定这33台电脑中均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经原审法院现场清点海天公司的办公室共有77台电脑,对未被搬离的44台电脑,原审法院随机抽查了其中4台电脑,发现有1台电脑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在海天公司不能提供其使用涉案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前提下,以44台电脑为基数,乘以1/4的抽查比例,可以推算海天公司有11台电脑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因此,海天公司安装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电脑数量为33台+11台,总数为44台。

其次,关于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达索公司提供了2018年10月19日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拟证明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为11万元。对价格的合理性,海天公司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涉案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为2018旧版本软件,SOLIDWORKS软件版本已经更新到2021版本,且销售合同产生于2018年10月,软件版本升级换代后,旧版本的市场价值会大幅贬值,故不能以旧版本2018年的销售价格来确定其现在的市场价格。另外,达索公司提供的2018版本和2020版本软件的销售合同均反映,虽然软件合同售价为11万元、12万元,但其中还包括与软件捆绑在一起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支持、补丁升级、版本升级等售后维护服务费用,上述服务费用不应当包含在软件自身的市场价值中,应当在合同售价中扣除。而且达索公司仅提供一份2018年的涉案软件的销售合同,难以证明涉案软件上市后历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海天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2021单机版软件2020年12月的市场报价为56000元,也可以证明SOLIDWORKS系列软件的新旧版本市场价格,存在因更新、促销、购买时间、涉及维护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的上下波动。因此,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不能依据达索公司提供的合同价格确定。

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软件的版本新旧程度、服务费用与软件捆绑销售的市场交易习惯、国内类似软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为4万元。该价格乘以海天公司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44套,在法定赔偿数额之上酌定海天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176万元。达索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因有相关的律师费发票支持,对10万元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达索公司SOLIDWORKS2018软件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二、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6万元;三、驳回达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320元,由达索公司负担16320元,由海天公司负担30000元。

二审中,海天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部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记录和学历证书,拟证明海天公司共有员工151人,只有19人为技术中心人员,其余人员均非技术人员,亦不会使用涉案软件。达索公司质证认为,社保记录不完整,证明力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学历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达索公司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海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海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一,原审法院实施证据保全行为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达索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申请对海天公司内部的电脑是否存在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保全现场,原审法院依法向海天公司送达相关保全文书,通知达索公司申请的技术专家参与保全过程,程序上并无不当。海天公司上诉称达索公司单方选派技术专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参与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一方面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过程原审法院均在现场,达索公司选派的技术专家符合资质要求,其参与证据保全亦得到原审法院的许可;另一方面,本案被诉侵权软件系专业软件,其证据固定需要专业的人员参与,且因情况紧急,本案所涉侵权证据随时可能灭失或者嗣后难以取得,故原审法院准许达索公司申请的技术专家现场参与保全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海天公司如对技术专家参与证据保全有异议,可以现场或在嗣后的诉讼中提出,但不得未经法院许可擅自阻挠保全行为的实施,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第2?海天公司实施了证据妨碍的行为。

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海天公司实施证据保全过程中,海天公司无理阻挠随同原审法院工作人员的技术专家查看电脑,并且擅自拆除电脑主机。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后果予以释明后,海天公司仍拒绝配合取证工作,从而导致本案证据保全措施无法有效实施,亦无法固定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其行为已构成证据妨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海天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保全过程的记载,原审法院在海天公司办公场所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有1台安装有SOLIDWORKS2018软件。二审中,海天公司对该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不持异议。因达索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海天公司不能说明涉案软件的合法来源,故原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复制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不当。

(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第一,关于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在海天公司内发现电脑共计77台,其中33台电脑主机被拆除,且由于海天公司在证据保全过程中的阻挠行为,原审法院仅能对存在电脑主机的44台电脑中的4台随机进行了抽查,无法对另外40台完成检查。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以44台电脑为基数,乘以1/4的抽查比例,推算海天公司该44台电脑中有11台电脑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并无不当。对于另外33台电脑,海天公司在原审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擅自拆除电脑主机,致使原审法院无法固定其中安装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海天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推定该33台电脑中均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亦于法不悖。综上,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软件数量共计44套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第二,关于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

达索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涉案软件2018版本和2020版本的销售合同,记载的合同单价分别为11万元、12万元。但对于软件而言,随着其更新升级及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势必会影响旧版的销售价格。海天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2021单机版软件2020年12月的市场报价为56000元的证据,虽然达索公司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加之因被诉行为系侵权行为,达索公司对此亦未付出软件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支持、补丁升级、版本升级等售后维护服务费用,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软件的版本新旧程度、服务费用与软件捆绑销售的市场交易习惯、国内类似软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为4万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达索公司与海天公司上诉所称涉案软件价格过低和过高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3?关于具体赔偿额的计算。

达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即以海天公司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乘以达索公司的软件销售价格计算确定。如前所述,原审法院确定的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为4万元/套。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物理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故原审法院以4万元的软件单价乘以侵权软件的数量44套,作为计算达索公司实际损失的依据,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定海天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6万元,并未超出裁量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达索公司、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80元,由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负担人民币31440元,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文琳

书 记 员 郭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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