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汰尔工程公司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20初9号澳汰尔诉金麒麟证据保全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证保9号

申请人: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

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实际经营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澳汰尔工程公司拥有Hyper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澳汰尔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澳汰尔工程公司拥有的Hyper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颜 峰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英琪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