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中证据保全一审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82号

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花岗岩公园路(GraniteParkway)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科技园双湖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傅洁人。

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设计部计算机中UGNX软件采取查封、扣押、记录、摄影、存储复制、截屏、打印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对UGNX软件享有著作权并可初步证明被申请人使用UGNX软件涉嫌侵权。

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在诉讼中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在其设计部计算机中使用的涉嫌侵犯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UGNX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截屏、打印、拍照、录像、存储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池开通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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