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53号

申请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INDUSTRY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邮编:75024(5800GraniteParkway,Suite600,Plano,TX,75024,UnitedStates)。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L.赫梅尔根(AnthonyL.Hemmelgarn)。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403311XB。

法定代表人:孙锋峰。

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随后,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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