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738号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
代表人:吉恩·保罗·巴斯(GianPaoloBassi),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融融,董事长。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近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