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代表人:吉恩·保罗·巴斯,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江苏汤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汤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向本院表示:其因与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达成和解,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汤姆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雷艳珍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 记 员 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