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知民初276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詹妮弗.托马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56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3栋101、301、302、201、102、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全,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i,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被告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6元,减半收取19628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
审 判 员 闵俊伟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亚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