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使用盗版软件在法律上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为“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的补偿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实践中主要以赔偿损失居多,通常计算方式为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乘以权利人发行该版本软件单位利润。【(2021)最高法知民终171号】
阅读全文... 告知函一般是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告知函的正文通常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告知原由。说明制发本函的原因。二是告知事项。简明扼要地叙述告知对方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邮件、短信、信函、通知、告示都算,而且都有法律效力。重要的是你要让书面通知送达到相对方,也就是你通过以上方式寄出的通知能够到达相对方手中,对此你能够提供证明。告知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起到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下一步对方可能会采取其他行动,比如说到法院起诉。起诉后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务函实际上是通知函的性质,法务函一般是公司法务出具的盖公司公章的法律函件。
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特定效果,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发律师函是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普遍而且行之有效的商事行为,一般律师函只是协商的意思,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 但是,如果对律师函置之不理,心存侥幸地继续使用盗版软件,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被起诉或受到版权执法部门的查处,企业不仅商业信誉受损,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1.远程查询
公司内部存在使用非正版授权情况(或者员工私自安装非正版授权软件),该行为被软件厂商使用远程查询技术进行探测,并进行公证。目前司法实践上认可远程查询获得证据的证明力。
2.招聘广告
很多软件公司会通过侵权公司的招聘广告初步锁定潜在目标,如果某公司招聘广告明确要求掌握某软件,就会引起软件公司的注意,并发函关注。
3.软件发行商正版化推广
软件发行商委托代理商进行市场调查,并通过法务部发送告知函或者通过合作的律所发送律师函给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推动潜在侵权人主动联系解决盗版问题,从而达到正版化推广的效果。
阅读全文... 1.确认律师函真伪
首先确定律师函的真伪,以防被骗。 律师函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签名,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拨打律师函上的电话进行查询,但进行电话查询时要慎重,以免对方保留相关证据,因此建议通过网络核实渠道为主。
2. 自查摸底,停止使用盗版软件或者离线使用软件。
自查摸底可以采取编辑网上问卷、员工自主申报、统计信息后IT部门再次核验的方式。问卷内容应包括:列举可能使用的软件、安装时间、授权情况等。
目前也有不少企业上线了软件资产管理系统,用于管理企业软件使用状况,包括软件授权情况,软件的使用率等,提前规范和预防潜在的侵权风险,并提高软件使用效率。
在获取自查统计数据后,对自查结果中涉及的软件进行市场调查,可以向软件授权经销商进行咨询,估计单价或打包授权价,初步估计涉及的金额。软服之家网站整理了各大主流软件的授权经销商名录和联系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做好前期的询价工作。
阅读全文... 我们收集整理了部分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依据和判决意见比较具有参考意义,摘录如下。
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代表人:吉恩·保罗·巴斯(GianPaoloBassi),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上诉人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达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冯兴星,上诉人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索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即判令海天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94万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一)软件价格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并不属于法院可以酌情认定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价格4万元/套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该认定亦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价格4万元/套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致酌定的赔偿数额过低。1.软件利润很高。2.涉案软件作为机械、电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专业工业软件,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基于基本的商业常理亦能推断涉案软件应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3.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原审法院认定的44台电脑中的涉案软件版本为SOLIDWORKSPremium2018(铂金版),原审法院参考海天公司提供的一份软件报价单,据此来酌定涉案软件单价为4万元,与事实不符。(三)原审判决中对涉案软件价格的认定以及对赔偿金额的酌定,非但没有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更没有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高额代价,达到遏制侵权者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震慑效果。
海天公司辩称:获利不能仅计算销售价格,还应该扣除成本,只能按照软件行业15%-20%的利润率计算。
海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达索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诉前保全时选取的技术专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海天公司同意,属于程序违法,在此情形下海天公司未允许专家查看电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构成证据妨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因此推定安装侵权软件数量与事实不符。(三)原审法院采用两种计算方式认定海天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推定错误,与事实不符。(四)原审法院并未就海天公司电脑中安装的软件与达索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进行源代码技术比对,直接进行推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标准为软件的价格,适用法律错误。
达索公司辩称:原审法院保全程序正当,认定海天公司构成证据妨碍正确,本案不需要进行源代码比对,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价格偏低。
达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达索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海天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84万元;3.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天公司原审辩称:(一)达索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SOLIDWORKS2018版本的著作权。(二)达索公司诉状中陈述海天公司所谓安装SOLIDWORKS2018的电脑数量44台仅是自行推测,无任何依据。海天公司并将SOLIDWORKS2018作为生产软件使用,并未构成证据妨碍。(三)海天公司使用的是中望设计软件,并购买了与之配套的思普生产管理软件。海天公司员工电脑中的SOLIDWORKS2018软件是员工自己学习研究安装的,并非公司行为。公司对安装软件的事情也不知情。(四)海天公司员工电脑中的SOLIDWORKS2018软件是否与达索公司主张的软件一致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应的源代码比对,不应该就依据简单的软件名称就得出海天公司的SolidWorks2018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五)达索公司主张的484万元经济损失也无任何依据。(六)达索公司主张维权开支10万元过高。综上,请求驳回达索公司的诉讼请求。
阅读全文... 1.购买正版
随着企业日益壮大,同时也越来越容易引起软件公司的关注,购买正版授权是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
2.制度管理
对企业员工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使企业员工对使用盗版软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只有普遍提高企业员工的版权意识,企业才能有效地杜绝使用盗版软件。 主动对企业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看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其他盗版软件的情形,如果在企业的电脑中确实安装有盗版软件,可先对不同类型的盗版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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