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911号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法定代表人:GianPaoloBassi(吉恩·保罗·巴斯),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凌云视界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9幢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与被告苏州凌云视界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SolidWorks201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3,012,800元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于2018年8月2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SolidWorks201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其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