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与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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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文解读《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与审核规则

 
 
《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为各方诉讼主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本文就主要介绍《规则》中的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这一内容。
 
线下诉讼模式下,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一般要求提交原件原物,特定情形下可以提交复印件,而在线诉讼如果要求一律提交原件原物,则既不利于案件在线审理,还将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因此,《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及审核规则,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内涵。《规则》第十二条主要解决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问题,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不必再另行提供纸质原件,并不意味着电子化材料必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还需作专门判断。
 
二是关于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限制。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既不是当然的,也不是绝对的。首先,电子化材料需以人民法院审核通过为前提,未经法院审核不得在诉讼中直接使用。其次,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具有相应限制条件。如果存在形式真实性存疑、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等情形,仍应当提供原件。
 
三是关于电子化材料的审核规则。电子化材料本身具有易篡改的特点,为确保其形式真实性,人民法院需审核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考虑到电子化材料审核技术性较强,审核更多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和其他程序完成,具体包括:对方当事人认可、公证机构公证、先行诉讼活动确认、在线或线下比对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式只是帮助审判组织审核电子化材料的指引性规则,如果审判组织认为即便采取上述举措,也不足以确保材料形式真实性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线下实体材料。
 
由此可见,《规则》肯定了电子化材料的法律效力,但也规定了一些前提,其实,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电子化的文件/合同已经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规则》的发布,也可以说是为电子化文件的在线诉讼提供了一些法规指导。
 
不管是电子化的文件,还是合同,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直都是有效的关键,关于电子签名,市面上通常是采用第三方CA机构的数字证书,有CFCA和地方CA,通常来说,CFCA认可度和适配度更高一些,如众信签作为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就采用CFCA授权的数字证书,接入银行、工商、公安等数据库,保障企业、个人的真实身份,签署前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本人意愿,使用时间戳、防篡改等技术保证原文真实未篡改。

一文解读《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与审核规则

 
 
 
电子化正逐渐取代纸质材料,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你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