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4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被告: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湾里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被告: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纬路。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  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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