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4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被告: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湾里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被告: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纬路。
法定代表人:钟华山。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 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