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奥腾公司Altium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7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永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同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ltium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贝尔罗斯区明娜克劳斯街3号(3MinnaCloseBelrose,NSW2085,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AramMirkazemi,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ltiumLimited(以下简称Altium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及二审法庭调查笔录。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二审法庭调查笔录。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茂硕电源公司立即停止对Altium公司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Altiu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rotel、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茂硕电源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茂硕电源公司赔偿Altium公司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500000元;3、茂硕电源公司承担Altium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5000元;4、茂硕电源公司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Altium公司赔礼道歉;5、茂硕电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审审理过程中,Altium公司根据证据保全的证据,将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4900000元。
一审判决主文:1、茂硕电源公司应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Altiu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rotel99se软件的行为,并删除茂硕电源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2、茂硕电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ltium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3、茂硕电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ltium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7500元;4、驳回Altiu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茂硕电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茂硕电源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Altium公司Protel软件美国版权登记截屏,证明Protel系列软件在美国版权局均没有任何的版权登记记录;证据2、Altium公司Protel99se软件澳大利亚版权登记截屏,证明Protel99se软件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没有任何版权登记记录;证据3、Altium公司网页截屏,证明Altium公司有Protel试用版软件;证据4、鉴定机构相关信息截屏,证明鉴定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司法鉴定资格,涉嫌虚假公章;证据5、上海新机遇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早在2014年3月18日鉴定机构就已经更名,在本案案发时该机构在法律上已不存在。Altium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证据1和证据2从证据形式上看,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另外补充说明,一个作品完成以后它在政府相关机构作登记并不是它主张权利的必要条件,登记不登记,在何处登记都不影响它的权利的主张,Altium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看出涉案软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已经作了备案,已经能够证明比较确定的权属关系;2、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3、对于证据4和证据5,Altium公司经过与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确认名称变更的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事业单位,在2014年以前其实是有两个抬头,一个是事业单位的抬头,一个是企业单位的抬头,两个抬头都一样。2014年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名称不能一样,在此情况下就把企业的名称变更为现在的上海新机遇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来的事业单位的抬头保持至今还是存在的。因此,茂硕电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保全软件与涉案软件是否为同一软件;二是保全操作人员是否不具备资质;三是一审判决的金额是否适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对于争议焦点一,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全情况说明、现场抽查结论,均在一审证据交换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茂硕电源公司并未对现场抽查结论提出异议。茂硕电源公司以及抽查结论均明确承认和记载现场证据保全使用的三台电脑安装了Protel99se版本软件。本案Altium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即为Protel99se版本,茂硕电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所记载的软件是Altiumdesiguerrelease10,二者虽为同款软件,但未有证据证明购买其中一个版本的软件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版本的同款软件,茂硕电源公司亦并未提供其合法使用涉案软件的其他证据。故茂硕电源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与保全软件非同一款软件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Altium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且为真实存在的事业单位法人,且此次仅为证据保全并非对软件进行鉴定,对于保全结果,茂硕电源公司在现场抽查记录以及上诉状中均予以确认,故茂硕电源公司认为未对被保全软件与涉案软件进行比对且保全人员没有出庭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定茂硕电源公司实际使用Altium公司软件的数量无法准确确定,Altium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茂硕电源公司的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难以准确计算。根据茂硕电源公司的经营规模、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涉案软件的价格,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茂硕电源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为人民币50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Altium公司支出合理维权费用的确定。Altium公司虽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或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但律师代理出庭以及公证、保全等,包括往来交通费用均是实际发生。一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合理维权费用47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5元,由上诉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