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Industry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tevenW.Dietz,该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迈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桥,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原名: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迈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德骼拜尔外科植入物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知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小红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江建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海珠
书记员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