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甬知初字第80号
原告: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10RueMarcelDassault,VelizyVillacoublay,France(法兰西共和国维利济-维拉库布莱,马歇尔达索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伯纳德·查尔斯)。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
委托代理人:武丽莹。
被告:宁波帅特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光。
委托代理人:马传业。
委托代理人:郑依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帅特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由原告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杨**斌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