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与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证保21号

申请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reet,Waltham,MA,02451,USA)。

法定代表人:BertrandSicot,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申请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安装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名称及版本、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卸载或删除时间等)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安装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名称及版本、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卸载或删除时间等)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冯月青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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