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Systèmes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总经理。

被执行人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董事长。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8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8383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杰

审判员 宫 亮

审判员 周明珠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钊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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