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175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伯特兰·西科特(BertrandSicot),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56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3栋101、301、302、201、102、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全,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术,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被告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开庭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863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
审判员 谢 晋
审判员 程 婧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政国
书记员李峻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