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证保14号
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è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
代表人:吉安·保罗·鲍希(GianPaoloBassi),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杰。
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光乾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