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中久明汽车零部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278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朱怡共。

被告:广州中久明汽车零部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毛成光。

被告:广州中新延锋彼欧汽车外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毛成光。

被告:广州市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朱怡共。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诉被告广州中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广州中久明汽车零部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明公司)、广州中新延锋彼欧汽车外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锋彼欧公司)、广州市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实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达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中新公司、中久明公司、延锋彼欧公司、中新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达索公司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中新公司、中久明公司、延锋彼欧公司、中新实业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共人民币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新公司、中久明公司、延锋彼欧公司、中新实业公司负担。2018年2月1日,达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达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盎

审判员 谭海华

审判员 姚勇刚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新宇

书记员伦志咏

书记员郑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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