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
法定代表人:夏伯纳(BenoitBalmary),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樱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ITOFUMITAKA(伊藤文隆)。
委托代理人:胡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樱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荣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